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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国强委员的发言——关于尽快对湖南省开发区管理立法的建议
近年来,湖南开发区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实力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开发区已成为湖南经济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极,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开发区与沿海发达省份甚至一些中西部省份相比,仍然有总量规模小、产业层次低、承载能力差、品牌园区少、整体实力弱等问题。具体表现在:我省有经开区、高新区、新区等,名称较多,标准不一,分别由商务、科技、发改等不同部门管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不到位,办事效率不理想。多数无规划、土地等行政审批权限,开发区应有的“事权一致、精简高效”的优势逐步弱化。随着开发区规模提升,人口增多,社会管理任务越来越重,开发区管委会职能事实上已经集招商引资、社会事务、维稳、社会保障等于一体,而机构设置不合理,形成了“小马拉大车”问题,影响了开发区招商引资服务功能的发挥。同时,在目标考核上各地基本上把开发区作为一个行政区来量化,但许多考核指标并不完全适用于开发区实际,致使考核流于形式,发挥不了激励作用。用人制度分配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高端人才引进机制,人才匮乏问题比较突出。财政自主支配权缺失,我省仅少数开发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在财政分成、上解等具体操作上,各地情况不一、形式多样。
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推动开发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适度超前、涵盖全面、创新发展的法律文件对湖南开发区管理十分必要。
为此,建议:
1、强化顶层设计,扩大开发区自主权限。建立统一的行政架构,规范自主管理权限,推行扁平化管理模式。按照权责统一、简政放权的原则,将规划、土地、建设等关键审批权限下放给开发区,确保项目审批不出区。在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由审批制转向备案制,允许开发区根据管理需要,合理设置组织机构,重点加强规划、招商、财税等经济管理部门,适当设置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形成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组织架构。确立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机制,探索开发区建设发展新路子。
2、健全考核机制,激发开发区内在活力。在法规中要明确,对开发区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评价,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区别于县区、乡镇考核,并建立机构规格和主要领导职级与开发区发展水平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薪酬体系,建立绩效挂钩竞争机制。在领导班子配备方面,优先考虑有开发区中层领导任职经历的干部;在中层干部选任方面,把开发区中层干部纳入党政班子换届统筹考虑使用,拓宽开发区干部与市县干部交流渠道;在人员编制方面,规定5年一周期,实行编制使用核准和调剂制;在干部身份方面,打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身份限制,实行竞争上岗的“全员聘任制”;在薪酬分配方面,推行企业化年薪制;在专业人才方面,实行特岗特薪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才激励机制。
3、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开发区运行机制。实行开发区管理模式市场化,倡导开发区“政府推动、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开发经营模式,规定境内外有实力、有经验的专业管理团队或公司机构等各类社会资本可以参与开发区投资运营,建立责任明确、利益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运行机制。倡导因区制宜,错位发展,推进重点产业布局系统化、项目落地规划化,形成特色鲜明、布局集中、配套完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规定开发区有权设立项目准入条件,根据产业化布局,设置产出强度、综合能耗等硬性指标,提高引进项目高科技含量。
4、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开发区健康发展。实行土地指标计划单列,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集中向增速快、潜力大的先进开发区调剂倾斜。建立投资强度控制制度,实行供地量与投入产出效益、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挂钩,制定新增用地投资强度标准。推进开发区由“平方面积向立方体积”发展,依法及时处置闲置土地,允许其利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规划建设用地适时进行扩区或调整区位。“核定基数、超收全返”的财政激励政策法定化,使开发区有更多的财力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投入。土地出让金返还制度法定化,引导各类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性资金向开发区倾斜。支持开发区将开发建设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和授权经营的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其资本注入来源;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允许开发区组建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各类担保机构,支持区内企业成长。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郴州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管委会党派无
总工程师界别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