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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震宇委员的发言——培育公民法治信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6-01-20]    来源:

  近年来,我省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公民法治信仰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同时也感到法治信仰培育工作是一项推进艰难、任务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一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我省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进程。

  一是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少数地方和部门领导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把法治建设当作软任务,没有摆上全局工作应有位置,“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忘掉”。

  二是地方立法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项目的选题和立项还不够科学、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仍然是影响“良法”制定的重要因素。目前仍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部分地方立法不能充分体现民意,难以体现公平、效率并重,或在形式上过多使用模糊概念、过多使用兜底条款,致使在执行期间发生歧义或增加诸多不确定性,使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指引意义难以领会,甚至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法根据法律做出预测。

  三是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有些行政机关处理纠纷奉行“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谁闹得凶谁得实惠”、“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人治原则,致使部分法治意识不强的民众误认为“法不责众”、“有钱能使鬼推磨”、“以钱代罚”是正常的社会现象。

  四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受到客观环境制约。司法机关客观上承担了不少属于社会管理范畴的工作,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维稳、社会大走访,使得“案多人少”矛盾更进一步加剧,司法人员花在个案上的时间更显不足。案件办理过程中,领导干部、当事人、行政机关、新闻舆论干预、影响案件办理现象时有发生,充分暴露出目前司法机关独立行权的困难和司法权威的缺失。

  五是公民法治意识尚处启蒙阶段,法治信仰缺乏。日常生活中在涉及个案时,老百姓大部分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甚至滋生“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等顽疾。一些群众认为抓住一些领导怕出问题、怕不稳定的痛处,动辄堵门堵路堵桥,要挟地方党委、政府就范。

  法治的权威来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为此,我们建议:

  一、在“依法办事”中加强法治思维培育

  坚定法治信仰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关键是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形成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以法为据、以法为尺的思维习惯。依法治国必须牢固树立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依法治权思维等法治思维。不仅需要执政者具有现代法治思维,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还需要全社会普遍运用法治思维,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以宪法、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以权利义务为中心,以法律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

  二、完善立法及公民参与法律程序的保障机制

  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开放的、多元的起草机制。有立法权的人大要积极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可由较大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或组织起草,吸收专家、学者、律师共同参与调研、起草、论证,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负责相关内容的法规起草工作,形成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相结合的法规起草机制,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和长处,提高法规起草质量。加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立法活动中坚持以公开促民主原则,充分运用法规草案公开登报、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实现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

  三、通过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法律的实施

  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要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规定必须为”的法律义务和执法标准。规范执行“行政裁量权”,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政府规章,坚持“违法必罚”、“过罚相当”原则。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带头守法。必须健全公职人员违法惩戒机制,让公职人员成为模范守法的带动者,让法治意识在公职人员头脑中扎根,成为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有效动力。领导干部率先垂范。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则会产生示范作用,在社会中起到引领社会风气、形成守法氛围的良好效果。全面落实普遍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使政府工作程序纳入规范化审查,制发的文书都经过法定程序审核,确保行政程序、行政文书合法性不引发质疑和误解。所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也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减少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事务,还原其宪法地位,对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制度保障。建议借鉴上海等地司法改革经验,由地方党委牵头,组织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联合制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的办法,防止有关组织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摊派行政或社会管理事务。深入落实防止干预司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预防和惩处制度,在每个案卷中附带领导干部干预登记表,办案人员在结案时必须如实填写干预记录信息。严格执行司法责任制度。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9月发布的“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层层开展案件评查、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

  五、多手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

  突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由干部任免机关组织公开向宪法宣誓。健全和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任前考法、年终述法等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健全普法宣传机制。完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增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普法教育的社会责任。要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切实增强各类大众传媒开展公益普法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定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省、市、县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络平台建设及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实事工程推动民生保障,凸显法治惠民成效。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机制,制定市、县、区、乡镇、街道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将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只有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组织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活动,增加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的吸引力、感染力,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治信仰。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按照公益性、惠民性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行的模式,科学开发法治文化建设产品,巩固扩大法治建设阵地,扩大法治文化传播。构建全方位的法治文化传播格局为目标,健全完善覆盖城乡、方便群众参与的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县级以上城区,至少要建立一个以上的法治文化设施。拓宽法治文化传播渠道,丰富法治文化传播形式,努力增强法治文化的时代性、鲜活性、生动性。着力推进法治文化传播载体创新,顺应信息时代发展,运用好互联网、手机等新兴传播载体,拓展法治文化传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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