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湖南省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年3月28日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总则

    1、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制度。
    2、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是在省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并接受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指导。负责组织本委员会和联系有关人士,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我省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工作,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责。
    3、本委员会应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省直各相关部门、省政协办公厅和其他专委会以及各市(州)政协的协商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参与和了解情况。

二、主要会议

    1、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协商决定以本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和本委员会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2、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时间由主任决定。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主任会议主要检查本委员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决定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协商决定的议题和相关文件;在时间较为紧迫而又来不及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可以对某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但事后需向全体委员报告。
    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与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考察、培训等活动结合进行。
    3、对口联席会议
    对口联席会议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邀请省直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州)、县(市、区)政协的负责同志参加。通过对口协商,加强沟通与配合,并协商决定开展联合调研活动的有关事项。

三、专题调研与视察

    1、调研和视察是履行政协职能的主要形式,应精心组织。每年安排的调研和视察课题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
    2、调研与视察课题的选择。由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主席会议批准后的执行。
    3、调研与视察的组织实施。本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委员的专业结构分成人口、资源、环境三个小组。课题确定后,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分配到组,并决定课题负责人,确定调研或视察组的组成人员。必要时也可统一组织实施。调研和视察活动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微服私访和座谈协商等多种方式进行。
    4、调查和视察报告。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课题组负责人指导办公室草拟调查或视察报告,经过讨论修改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签发,由省政协办公厅转报省委、省政府或有关部门。

四、学习与培训

    为不断提高本委委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水平,根据需要,适当组织学习和考察活动,活动形式可灵活多样,如:不定期举办培训班;组织到国内外进行专题考察;邀请有关专家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就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领域的最新成果举行报告会,帮助委员开阔视察,了解情况,以利更好地参政议政。考察学习、培训班和报告人原则上每年一次,参加人员和具体时间、地点由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

五、重大社会活动

    在与本委工作相关的重大节目、纪念日,邀请有关部门、党派、团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士举行茶话会、座谈会,也可与省直有关部门联合举办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其他的活动。具体安排由办公室提出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六、其他事项

    1、本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政协章程所规定的委员职责、权力和义务,积极参加本活动,认真完成本委交给的各项任务。每个委员每年至少要写出一份提案、提出一条建议、反映一条社情民意。
    2、本委员会全面工作由主任主持,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3、本委员会办公室在主任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联络、秘书、参谋、会务等服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办:政协湖南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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