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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问题应引起重视

民革株洲市  李应生

    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不用说,它有非常明显的优越性。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中完全落实,而这些非公有制企业在不断扩大,其从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如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尽快在这些企业中贯彻落实,那么若干年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将会面临一系列问题。
    由于就业观念转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目前许多年轻人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而这些企业为了减少支出,不愿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企业应出的那一部分,加上就业人员自身对养老保险统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人部分也没能及时缴纳,许多非公有制企业甚至连一个养老保险帐户都没开。这些企业要么明摆着不交保险费,要么想方设法隐瞒从业人员结构及数量。
    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公平是其主导原则,而这个公平首先就是负担大体公平。如果这些企业应负担的社会养老统筹费都不缴纳,这对员工不公平,对其它严格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的企业也不公平。这样势必影响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及其它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的积极性。
    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试想若干年后这些员工老了的时候,社会保障能抛开他们吗?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全国将有212万大学毕业生需要就业,按高中毕业进大学与没进大学人数4:6的比例来推算,还有318万同龄人需要就业。如果这530万人中有一半不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全国每年将有265万人拿不到退休金。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杞人忧天,而是为社会安定、为百姓生计着想。
    在湖南,1997年,省政府就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专门下发了43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类企业没有真正遵守这一文件的规定,政府社保机构也缺乏对这类企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就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督促,大力宣传基本养老保险的优越性及不入保的危害性。对走上工作岗位的人员一律建立劳资档案及养老保险缴费卡,强制规定持卡人每间隔一定时间到社保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办理缴费及复核手续。工作单位变动,必须如实向该机构备案,以保证缴费的连续性。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管理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些企业从业人员的结构及数量。社保部门对这类企业从业人员的监管信息首先来自企业申报及持卡人的个人登记。建议将每个企业的名录及每个持卡人的就业情况及时入网,而且与劳资管理、低保管理联网,这样既可防止用人单位逃缴养老保险统筹费,又可杜绝一些人一边就业拿薪水、一边还享受低保的现象。这项工作难度较大,可责成工商、税务、公安、社区协助社保部门管理。
    总之,全面落实城镇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尽管困难重重,还是要尽快去做,而且要做好,这是老百姓的心愿。

(此稿摘自省政协办公厅编印的〈社情民意〉200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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