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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建议

致公党湖南省委

    前不久,致公党湖南省委组织该党部分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法律、医学、经济等界别的专家、学者召开专题座谈会,为防治“非典”献计献策。与此同时,他们也对从1989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和从1991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他们的建议整理如下:
    1、对非典型肺炎(SARS)这一新的传染病,在作出科学、准确的界定后,应将其列为《防治法》甲类传染病对待。
    2、进一步加大对传染病人、传染病毒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应扩大对有可能被病源体污染场所的封闭范围(不能只限于饮用水源)。
    4、在传染病流行、爆发时,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疫区人口流动的管制。
    5、在传染病爆发、流行的非常时期,应进一步加大对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管理力度。对违反规定、大发“国难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从重处罚。
    6、建立防治传染病的预警应急机制(包括对新的传染病病毒的紧急鉴别机制)。
    7、建立健全传染病爆发、流行期间跨地区、跨部门的统一协调指挥机制。
    8、加强对防治传染病工作一线医护人员的保护。
    9、保障新闻媒体对疫情的披露权。同时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10、加大传染病防治的经费投入:一是日常经费投入,二是传染病爆发和流行时的经费投入。
    11、将每年春季的某一天,确定为“全国防治传染病宣传日”,宣传《防治法》,以增强全民对传染病危害性的认识和对传染病的警觉,增强人们对突发疫情的心理承受能力。
    12、进一步健全疫情报告制度、疫情发布制度,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13、在立法中确立依靠科学防治传染病的原则。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法实施细则》。
    15、对现行《实施办法》主要保留具体操作程序,其中的许多实际内容建议并入《防治法》。
    16、现有《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应参照刑法进行修改。

(此稿摘自省政协办公厅编印的《社情民意》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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