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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京外委员参加活动的意见(试行)

(1997年6月27日)

    为了贯彻李瑞环主席有关活跃政协工作的讲话精神,丰富京外全国政协委员活动的内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全国委员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居住在当地的全国政协委员开展活动。可供选择的形式如下:
  一、按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的统一安排,请地方政协每五年组织当地的全国政协委员进行一次跨省视察;每年组织一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视察。
  二、应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邀请,地方政协可组织当地的全国政协委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以及听取他们关于“社情民意”的反映,发挥他们在地方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三、请地方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和参观活动时,邀请当地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举行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时,邀请当地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列席,享有发言权。
  五、请地方政协举行重大纪念活动、委员联谊活动时,邀请当地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六、请地方政协组织有关文件的阅读、传达和学习活动时,按规定邀请当地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七、请地方政协根据情况, 将印发政协委员的刊物、 资料和专题报告等,同进印发给当地的全国政协委员。
  八、请地方政协加强与当地全国政协委员的联系,为委员搞好服务。可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在重大节日时向委员进行慰问活动等。
  九、请地方政协,按当地全国政协委员人数和专业情况,有条件的,可组成若干活动小组,由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和当地的全国政协常委为小组召集人,根据全国政协的工作安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自选选题,开展活动。对居住过于分散,距省会较远的全国政协委员,组织他们参加所在地政协的有关活动。
  京外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活动除委托地方政协组织的上述形式外,政协全国委员会到地方组织会议、视察、专题调查时,可吸收相关的当地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京外全国政协委员的活动经费,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不足部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关于切实解决地方政协活动经费的通知》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指定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同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局加强联系,将需要提交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领导机关的委员建议和重要信息,及时转给有关部门,并向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通报。每年12月上旬,请将当年组织当地全国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的情况,局面告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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