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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生: 切实落实重大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我省也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要公布方案草案,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并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资源开发利用等纳入民主决策范畴。
虽然我省在推进行政民主决策的法制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例,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决策政府重大投资、招商引资、房地产开发等重大项目时落实民主决策程序不到位,违背民主决策要求,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我省应切实贯彻落实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推行决策公开。在重大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重大项目分析、评估和决策的透明度,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运用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广泛吸纳社会各方意见,推进民主科学决策。为此建议:
1、搞好调查研究,切实问计于民。
开展可行性论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和不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但考虑到可行性研究的出发点是“肯定”,所以会更加侧重项目有利的因素,有必要引入不可行性研究。选择一个独立的机构,从相对立的方面,重点考察项目不可行或者是失败的可能性,两种方法相结合,对于决策者来说可以比较客观、准确地作出判断。
扩大公众参与。在决策前,应向重大项目涉及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建议,收集相关群众意见,使重大决策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放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做到“内外兼修、良性互动”。确保决策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代表民利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2、健全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程序。
完善公开制度。一是定范围。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项目决策公开的范围还应包括决策依据、决策机构构成及职能、政府投资决策工作流程、政府投资规划、具体项目信息、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情况以及项目审批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等。二是严环节。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提出的初步设想、项目建议书内容及编制情况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报告以及相应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的情况、重大项目的申报情况、审批依据、审批结果以及资金安排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三是明方式。政府网站应开辟“政府投资”专栏,专门刊登重大项目相关信息,改变目前投资管理信息分散、混杂公布的状况。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公布和说明政府投资年度资金安排、投资计划、政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情况。
完善参与制度。重大项目决策要切实保证决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有效参与。在重大项目的提出环节,改变目前政府主导的局面,投资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定期予以汇总、公开和回应。接到项目建议书后,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公开征求意见,以决定是否批准立项,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应当事先了解群众的愿望和实际需求。通过公示、听证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看法,有利于集中群众智慧,有助于凝聚共识、获得群众的理解,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完善咨询制度。逐步切断咨询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进咨询机构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体制外社会研究咨询机构和民间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党务,加强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使行政决策能够正确地总结过去、客观地评价现在、科学地谋划未来。
完善集体决定制度。健全重大事项票决制度。规范项目提议程序。行政首长或主要领导可以提出重大项目动议,但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程序,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形成项目建议书,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在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可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上收,由同级政府行使,按照集体决定程序作出立项决定。
3、构建监督体系,实行全程监管。
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人大应建立政府投资专门监督制度,并把重点放在政府投资预算监督和政府投资计划审查上,加强投资监管。政协要在政治协商过程中加强民主监督,对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开展委员视察、广泛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切实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权力“无所遁形”,成为法律监督和制度监督的坚强后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专业性和影响力,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公众监督的力量。
建立决策评价跟踪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进行综合评定,如项目决策的实施结果是否符合决策目的及项目预期效益、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项目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项目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项目决策与建设发展符合程度、项目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以及项目决策方面的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的总结等。引入公众评价机制,加强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决策成效的根本标准,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的失误。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增强决策者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促进珍惜民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决实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集体决策出现严重失误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还要抓紧建立和完善与决策责任制相关的,包括决策失误赔偿制、决策失误辞职制等一系列的相关制度,加强对决策权力的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