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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金路: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维护林业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颁布至今已有五年多时间,全国上下掀起了林业投资发展的热潮。随着此项改革的深入,一些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其中林权流转后的投资人权益保障是当前较为普遍和突出的问题,必须在林权改革实施的过程中,尽快制定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一、林业投资者权益受侵犯的几种常见情况
林业投资是一种投资回报期较长的投资,其间还面临着各种风险。自然灾害等各种天灾虽不可避免,但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提前预测和加强防范来避免和减少损失。但频频出现的人为破坏和权益受侵犯是投资者最无奈和棘手的事情,最常见的是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投资者不是本地人,要实施造林,往往将造林工程承包给工程所在地人员,投资人按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项。承包者组织当地农民进行施工,经常出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与投资人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多付钱来解决问题。
2在投资收获期,部分当地村民时常进行无理吵闹,提出不正当利益要求。而一些当地政府部门在接到投资方的反映后,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有的采取回避问题的态度,有的甚至暗中纵容这种行为,有的在事情闹大后,甚至会要求投资方牺牲部分利益来解决问题。
以上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解决,将极大影响投资者对林业投资的积极性,对全面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维护林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对策建议
1尽快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林业生产关系调整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影响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建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林农的基本权益,切实保障林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应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对投资林业的企业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林业项目的申报、林业资金支持方面给予倾斜,进一步调动林业投资企业转型发展的积极性。要建立和健全“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2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造林队伍监管。市、县级林业部门可学习建筑工程领域先进管理经验,实行造林承包人持证上岗机制,引导成立专业造林队伍,设置造林队伍的施工资质,以此保证投资者对造林队伍的正确选择,保证造林工作的顺利实施。
3进一步优化林业投资环境。各级政府部门应强化投资服务,加强跟踪服务,营造合作发展氛围。基层政府应加强对林农的法制教育,使林农切实增强法制意识,改变“法不责众”等错误观念,不破坏正常的林业生产秩序。各级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项目跟踪服务和分级协调处理等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林业投资企业的沟通衔接,根据企业需求,及时解决合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履行承诺,兑现各项政策,及时解决纠纷,为林业企业保驾护航。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湖南咏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省江西商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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