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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英:创新民间借贷管理促进非公经济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4-02-09]    来源:研究室

  民间借贷是对国有金融一种补充和完善,在整个金融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大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民间借贷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有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涵了巨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是重视不够,相关法律滞后。当前,我国中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在法律法规上存在基准规范缺位,监管效力不足的缺陷,对民间借贷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合同法》等法律中,由于过于分散和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模糊,法律制度缺失,使民间借贷无序发展,造成法律上的真空,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迫切需要。如《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了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但对规范民间借贷缺乏硬性规定和约束。

  二是监管缺位,缺乏有效约束。民间借贷虽然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然而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还非常薄弱,基本处于立法缺失、主体缺位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管方法和措施。一方面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不兼容,《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很多民间借贷机构不被银监部门所承认,游离于监管之外以“灰色”形式存在,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部门监管无章可循,目前投资担保公司等从事民间融资的中介机构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可,处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出现了法律上工商部门只注册登记,不负责监管,而金融证券办无职能管,银监局无权管的尴局面。

  三是借贷无序,加剧金融风险。由于民间借贷不受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管理,中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活动情况和真实数据资料难以获取,容易造成民间融资流动无序,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管理,为了追逐利益大量的民间资本盲目涌入一些产业过剩的高资本行业(如房地产、矿产业等),一旦经济形势不好,极易形成风险损失。如在全国比较典型的温州民间资本的跨区域流动,从“炒房”到“炒资源”甚至“炒绿豆”等民生必需生活用品,已使不少省市及地区的正常发展受到冲击。同时,有些企业吸收了高额民间贷款后经营成本大增,虽然可以缓解燃眉之急,但当遇到市场疲软经营不善的境况会使企业难以支付巨大的债务,有的企业往往以贷还贷,如此恶性循环将使企业走向绝路。

  四是纠纷易发,影响社会稳定。民间借贷月利率达到5%,有些甚至达到10%以上,高利率使得民间借贷成为吸引各种资本进入的特大磁场。但是,在高额回报的同时,民间借贷手续简单,而且超过了国家规定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标准,极易形成高利贷行为和非法集资,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维权,甚至出现暴力逼债。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风险大,债务人到期无法偿导致企业破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借贷人为了逃避责任,将借款卷走外逃,给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融资困难,难以满足需求。国有银行和金融机构通常将目光瞄准大企业、大项目,“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中小企业由于受发展的先天因素影响,规模较小,信用额度低,抵御社会风险能力相对较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迅猛崛起,它们在改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组织金融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通过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只有100多家,对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缺口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不断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要理性对待民间借贷,进一步创新民间借贷管理,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实现民间资本正规化、合法化,从而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此,建议:

  一是健全法律,完善民间信贷体制。坚持民间投融资长期发展、健康发展的法治方针,打造民间投融资事业全面竞争向上的市场平台。在明确民间借贷的缺陷和消极作用的同时,要从理论上肯定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肯定民间借贷在补充银行功能不足、合理资源配置、有效增加企业生产投入、方便群众生活以及激励竞争等方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给予民间借贷合理的法律定位,将民间借贷纳入整个统一的信贷市场。要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健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等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订出符合民间借贷特征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准入机制、运行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引导民间资金由“地下”走到“地上”,实现“阳光化”发展。

  二是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议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对于监管主体尚未明确的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民间借贷机构进行资质管理并详细登记备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完善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民间借贷机构的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行效益等情况,予以及时公布,促使其依法依规经营。将民间借贷机构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测制度,通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资金规模、资金流向、利率水平等,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有效减少民间借贷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积极引导成立借贷行业商会等民间组织,制定行业准则,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形象,维护行业声誉。要强化地方金融部门监管职能,可以考虑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加强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民间借贷行业的规范管理。

  三是改善服务,拓宽民间融资渠道。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积极推进以“放宽条件、简化审批、加强服务”为目标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微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岳阳、长沙等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机构,主要职能定位为民间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评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出台措施,创新管理,规范借贷操作。大力支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资本金,多种融资渠道、多种融资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正规信贷支持,为民间借贷提供信用支持和流转平台,将民间借贷引入法制轨道。

  四是积极引导,科学发展民间借贷。各级政府在引导民间借贷机构依法依规经营的同时,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自身素质,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审慎对待民间借贷,合理使用民间借贷资金,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要根据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产业支持、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引导市场资金有序、有效流向实体经济,减少民间资金盲目的流动现象。积极构建民间资本与当地企业的合作融资平台,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助计划、创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以引导民间资本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形成实业发展与民间资本的良性循环,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民间资本发展壮大的双赢发展。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广泛吸纳就业人员、推动科技进步的中小型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实行结构性减税,从而为它们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少企业对民间借贷的需求。

  五是强化责任,净化民间借贷市场。加强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举办讲座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从源头上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民间借贷中违法、违规,或者上当受骗,严厉打击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为优化民间借贷提供良好的环境。完善民间借贷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民间借贷贷前调查、企业财务管理咨询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系统的中介服务,确保民间资本安全。积极发展民间信用组织,使民间信用公开化,因势利导将那些经营规范的地下钱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导成正规合法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约束其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满足市场资金需求,实现放贷人、中介机构、借款人多赢格局。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岳阳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

  党派:无党派

  界别:特邀

主办:政协湖南省委员会   承办:新闻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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