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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安烈:多措并举破解医疗救助困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4-02-09]    来源:研究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我省医疗救助工作虽起步较晚,但近年来贫困群体的就医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救助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医疗救助工作机制不完善。医疗救助的实施涉及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多部门,但目前基本上是民政部门在唱“独角戏”。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没有共享,工作衔接不紧密,医疗救助多头管理和管理盲区并存。如现行人社和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等级与优抚对象的伤残等级定级虽然都是十级,但具体标准不一致,互不通用。救助政策难落实,救助资金难到位,部分公立医院背负着沉重的医疗救助包袱。

  2资金投入不足,救助标准不高。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靠上级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配套,来源单一,缺乏稳定增长机制。县级财政普遍不宽裕,配套救助资金预算安排标准整体偏低,有的甚至列而不支。湘民办发[2008]60号《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规定,各市、县住院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日常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200元、500元和1000元,临时医疗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这一救助标准已远远不适应实际需求。

  3覆盖面不宽,救助时机亟待前移。医疗救助有特定的对象和限定的病种,救助对象覆盖面窄。我省医疗救助相关文件规定:需要救助的特大疾病、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各市(州)、县(市、区)自行确定。癫痫,智障,肺气肿,重症肺炎、糖尿病、股骨头坏死等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没有列入救助病种范围。当前大病救助和慈善救援基本上是病后申请和救助,少数患者因无力担负医疗费用又得不到及时救助,不得不放弃治疗。

  4救助形式单一,社会参与度不高。我省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临时救助四种方式,以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为主,其他社会救助行为较少,商业医疗保险发展不快,互助性医疗救助开展不够。近年来,关注贫困患者的慈善组织和民间救助项目日渐增多,但由于慈善组织救助资源分散,救助信息不共享,救助力量未整合,慈善救助组织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为了破解医疗救助困局,我建议:

 

  1建立医疗救助信息平台,健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构建“大病救助基金为主体,专项医疗补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为重点,慈善援助和爱心捐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建立居民卫生信息、社会保障、慈善救助组织等信息平台,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国家医疗救助、慈善组织医疗救助的“一站式”衔接。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住院时,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医疗机构先行安排住院治疗并把患者病种、预计住院费用、医保报销额度等情况及时通知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测算出救助金额后,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通知,明确救助金额。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办法规定的可报销金额和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金额范围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形成“基础信息同享,相关机构同心,结算救助同步”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

  2增加医疗救助投入,提高救助标准。在筹资机制上,以政府投资为主,民间筹资为辅,整合资源,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财政根据当地救助人数、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水平的变化,逐年增加配套投入。各市、州要在确保基本保障水平基础上,适时调整救助比例和封顶标准,降低自付比例,逐步降低和取消起付线,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尤其是对城乡低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应给予零起付、高比例的特殊医疗救助,尽量提高救助标准。

  3扩大救助范围。建议在将“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重点优抚对象列为重点救助对象的同时,逐步将重灾户、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困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建议采用“以大病救助为主、兼顾常见病救助”的做法,突破现行救助病种限制,参照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关于大病救治病种的规定,扩大医疗救助病种范围,逐步将医疗费用较高、对患者健康危害较大、确需实施救助的常见病、慢性病病种纳入救助范围,在条件具备的地市可取消救助病种限制。

  4发挥公立医院作用。一方面,要对公立医院实施严格监管,规范其行为,杜绝过度治疗。另一方面,要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公立医院积极参与发起救助基金、评估病情、审核医疗救助费用等公益行为。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株洲市中心医院院长 农工株洲市委副主委

  党派:农工

  界别: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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