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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龙: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社区矫正在西方已有160多年的历史,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许多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加拿大、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有70%左右的罪犯在社区服刑。
2003年,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把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不需要监禁、不适宜监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达到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目的。
我省是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之一,2008年9月启动试点,2012年12月全面推行。截止2013年底,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万多人、解除矫正2万多人、在矫3万多人。5年多来,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基本建立、成效日益显现,全省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认识不清。“犯罪就要坐牢”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有的把社区工作、居委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相提并论,有的将社区矫正与劳动教养混为一谈,有的甚至误认为这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对罪犯在社会上服刑存在恐惧、猜疑、抵触等思想情绪。
二是重视不够。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之我省开展这项工作的时间不长,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此重视不够,没有把它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工作来抓。同时,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工作,不可能立竿见影,是“潜绩”而非“显绩”,难以量化考核,往往不被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所重视。
三是运行不畅。社区矫正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后,在工作机制、程序等方面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政法各家在社会调查评估、法律文书移交、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收监执行环节等方面配合不够,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社区矫正相关数据分散在各个部门,存在数据不共享、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尚未形成整体合力,存在司法行政机关“唱独角戏”的现象。
以上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不及时解决,几万名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得不到有效监管,就有可能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法治湖南”建设,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上述问题,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三点建议:
1、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把它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千方百计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障。
2、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司法行政机关要更新观念、敢于担当、创新举措、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公安和民政、人社、工商等成员单位的职责,健全社区矫正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整体合力。
3、社会各界要热忱关心、积极参与。建议省政协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要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大力普及社区矫正知识,组织引导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通过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社区建设、修复社区关系等,消除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误解和疑虑,营造全社会知晓接纳、参与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加强创新社区矫正理论和应用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促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党派:中共
界别:特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