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外事活动赠送礼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4-03-03 来源: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根据中央和省委外事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有关规定,加强省政协外事公务活动中的礼品管理,保持清廉节俭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和有价证 

  券。 

  第二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外事工作需要,可以对外赠送 

  礼品,礼品的金额视外方级别酌定。 

  第三条  对外赠送礼品以节约、从简为原则,赠送具有 

  地方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第四条  对来访的外宾,一般不主动赠送礼品,如外宾 

  向我方赠送礼品的,可以适当回赠礼品。 

  第五条  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照机关 

  财务制度审批。 

  第六条  在外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折合人民币 

  1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品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礼品上缴纪检监察部门,不满100元的伴手礼,受礼人可自行处理。 

  第七条  在外事公务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礼品,不得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第八条  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保管上缴的礼品,并 

  对外事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在外事公务活动中向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 

  湾地区人士和海外华侨赠送礼品或接受其礼品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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