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协常委骆伟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工作人员专程送来的一份提案办理答复函。
作为省政协驻省高院民主监督小组组长,骆伟于今年省政协全会期间递交了一份关于制定“省高院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意见”的提案。
令他欣喜的是,省高院已采纳他的建议,制定出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8月31日印发全省各级法院贯彻执行。
“这是我院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李宇先向湘声报记者表示。
“看到这份《意见》,对于以后如何深入开展民主监督,心里更有谱了。”骆伟欣慰地说,省高院这一做法为政协民主监督搭建了一个规范化、制度化平台,走在了全国前列。
多轮互动促进文件出台
2014年5月,省政协向省高院派驻民主监督小组,这在全国属于一种较早的尝试。
在探索实践中,骆伟思考最多的是如何使政协民主监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人大对法院是权力监督,而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它不是权力监督,但可以监督权力。”骆伟说,“我们究竟该监督些什么?怎么监督?如何发现问题和得到反馈?”
据骆伟了解,北京、河南等省市高院几年前出台了关于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相关意见,在当地反响较好。
当年11月,省政协主席陈求发率主席会议成员到省高院调研,在座谈中骆伟表达了自己的思考,建议省高院借鉴北京等地做法,出台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意见。
陈求发对此表示肯定,省高院院长康为民当场积极回应。
今年省政协全会期间,骆伟将此写成提案递交,提出省高院制定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意见、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等建议。
李宇先告诉湘声报记者,省高院领导对骆伟的建议非常重视,安排专人起草文件,多次认真研究,反复征求民主监督小组的意见,吸收了许多具体建议。
3月中旬,省高院相关人员带着起草的《意见》初稿,向骆伟和民主监督小组成员征求意见。针对初稿中一些较为笼统之处,民主监督小组提出了更明确、更细化的要求。
两个月后,骆伟收到了省高院修改的《意见》第二稿,较初稿更为细致完善。从联络反馈、政治协商到提案办理、监督形式,《意见》明确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方式和内容,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在多次修改、数易其稿,并经院主要领导审核后《意见》终于定稿,下发全省各级法院贯彻执行。”李宇先说。
对反馈等环节作明确要求
建立健全联络机制,明确具体职能部门负责与政协民主监督小组和政协专委会的联系与沟通,定期通报工作信息,反馈工作动态,确保沟通渠道和信息畅通;
充分开展协商工作,以举办情况通报会、邀请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政治协商,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界别对促进公正司法、加强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
令骆伟最满意的是,《意见》明确了民主监督工作在知情、沟通和反馈环节上的要求。
在成为民主监督小组成员之前,骆伟对于省高院的了解仅来自每年两会前寄送给委员和党派的两院工作报告,或特邀参加某些活动,而《意见》中明确了情况通报会、视察调研等协商方式,为委员们提供了深入了解法院、发现和反映问题的平台。
“意见如何反馈、信息如何公开、监督渠道如何畅通,这些在监督工作中十分关键。”骆伟告诉湘声报记者,“有时我们转交了委员或群众的意见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回音,高院工作繁忙,不好总去打扰他们工作,但心里总是一直记挂着。”
根据《意见》,“对于政协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梳理,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骆伟表示:“不管结果如何,能及时得到书面反馈,是对委员和群众的尊重和交代。”
以监督促进司法公开
选任政协委员为人民陪审员、邀请委员旁听庭审、参加“法院开放日”和各种司法公开活动、参与法制宣传和监督执行、通过各种渠道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和其他重要信息,这是《意见》中明确的民主监督的5种监督形式。
李宇先告诉湘声报记者,在起草《意见》过程中,针对“如何与法院工作实际相结合,丰富监督形式”,省高院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了这5种监督形式,以利于政协委员加深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提高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度,推进司法公开的广度。
《意见》同时明确,要完善对全省各级法院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要求各级法院“围绕政协民主监督重点事项或提案办理等工作”找准民主监督的切入点,在增强工作实效上做文章,“防止走过场和流于形式”。
“下一步,省高院将按照《意见》要求,把监督看作支持,以监督促进工作,切实做好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各项工作。”李宇先表示。
“通过政协民主监督,能使省高院的各项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使群众有另一种形式来了解省高院工作。”骆伟表示,省高院正处于司法改革关键期,希望借此机会将更多群众的呼声传递给他们,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
◆湘声报记者 刘敏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