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 永州市政协主席 唐 定
建立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湘江流域地区协调发展,加快建成全面小康的迫切需要。推动湘江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建设,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从总体看,与全国大多数省市生态补偿制度一样,我省在生态补偿路径、范围、标准、办法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为此,作如下建议:
一、建议省政府支持和协调湘江流域地区向国家争取扶贫和生态政策
一是支持增设南岭山区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当前,我省相对贫困的湘西、罗霄山区、武陵片区先后争取到了大湘西开发或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政策,而湘江源头的南岭山区作为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目前还没有进入国家扶贫支持“笼子”。南岭山区无论是从地域属性、民族属性,南岭山区都完全符合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划分条件,请省政府出面协调广东省政府、广西区政府,共同向国务院争取,使我市江华、新田、宁远、江永、双牌、道县、蓝山7县纳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享受国家片区的特殊政策扶持。二是支持将湖南湘江源头区域列入国家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据了解,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的通知精神,省发改委已上报了“武陵山片区”和“湘江源头区域”(湘江源头区域方案将我市江华、宁远、蓝山纳入),请省政府帮助协调和衔接,确保能够列入。同时,针对湘江在我市流域面积占到全市总面积96%的实际,下一步,协调和支持我市其它县区一并作为湘江源头区域纳入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三是协调支持湘江上游市县建设国家级湿地公园和生态湖泊。四是协调支持湘江上游市县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支持将我市没有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的7个县区一并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
二、建议省政府建立湘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
为落实国家绿色GDP评价考核要求,我省曾率先推出绿色GDP评价指标体系,建议对考核体系作进一步完善,就森林蓄积、水质和空气以及排放总量设定若干指标,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并相应地要建立长效的湘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实行财政直补。在全省财政“蛋糕”分配前,首先由省财政根据相关指标和测定标准,切块安排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直接划入湘江上游市县区财政,由受偿市县区统一使用、统一管理。二是实行资金补偿。省财政逐年增加现有生态保护专项资金额度。比如,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等级和标准;对因禁伐少伐产生的林农损失和财政损失,由国家和省里参照市场价给予补偿;提高宜林荒山造林育林补贴;加大林农生活补助,将惠农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林农,将重点林区林农纳入低保补助范围。建立关停污染企业、禁采及关闭矿山、湘江上游修复和构建等专项补助资金,补偿标准以能够弥补地方财政减收和工人重新就业为宜。三是实行项目补偿。重点支持湘江流域特别是上游地区生态环保、基础建设、民生保障等公共项目投入,通过项目带动湘江上游地区经济发展。省里可以对一些高效无污染的产业项目统筹安排到湘江上游地区。目前,我市需要请省里支持和协调的项目:一个是湘江纸业搬迁技改项目。请省里将之列入全省重大、重点技改项目,给予更大程度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并做好预关停的准备;另一个是城镇垃圾处理及供水设施建设,请省里安排下拨国开行贷款;并对我市10座无公害化垃圾处理场建设贷款给予贴息,对垃圾处理场运行给予适当补贴。四是实行资源税返还。可考虑将征收的水资源费中上缴省级的10%部分、资源税省级分享的25%、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上缴中央和省级的70%等,全额返还给湘江上游地区。
三、建议省政府尽快出台湘江流域地区双向生态补偿的实施办法
2013年4月1日执行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湘江流域上下游水体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和补偿机制。”但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补偿办法。建议参照河北省施行的流域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办法,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明确生态补偿金标准,由财政部门国库结算扣缴补偿金。实施时,坚持流域双向生态补偿,建设自动监测点,严格监控,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给予下游补偿;断面水质优于控制指标时由下游给予上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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