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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互联网+协商民主”的研究探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6-12-16 来源:黄曙光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积极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2015年,“互联网+”写入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经过研究分析,笔者认为,互联网的开放、互动、多样等特点与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不谋而合,如果能够将互联网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不断探索实践“互联网+协商民主”,将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一、互联网的发展及与协商民主的结合 

  互联网的发展对政治发展的价值取向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并与政治发展的公平和民主价值取向具有内在一致性,影响着公平和民主价值的实现程度。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随着手机终端的大屏化和手机应用体验的不断提升,手机作为网民主要上网终端的趋势进一步明显,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889%。①2014年是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20周年,当年还成立了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组长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家高层对互联网效用的认可,政府通过网络问政于民等系列动作表明,互联网不仅改变着政治信息的传播方式,也日渐深入地改变着中国传统政治生活,形成一种新的政治生态。可以说,互联网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创造了一个新的平台和新的公共领域。 

  一般来讲,协商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形式。对我国而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是符合并能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架构下的民主形式。放在目前我国民主政治发展阶段来考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在第111626条三处提到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与互联网相关的内容。分别是:“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支持鼓励协商民主建设探索创新……建立健全网络等多种协商形式。”②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整合现有网络资源,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从这些可知,国家高层对探索”互联网+协商民主”建设是持支持态度的。“互联网+”已经正式纳入顶层设计,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虽然通常“互联网+”是应用在实体上面,但是有理由相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互联网+协商民主”将有效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二、互联网对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积极作用 

  从互联网的基本功能和优势来看,互联网可以提供全新的信息传输介质、开放式的网络平台、近距离的对话窗口、高速率的数据统计、多元化的信息处理,对加强协商民主建设能够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互联网拓展了协商民主参与的广泛性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参与者的广泛性是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前网络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更多、更广泛的参与。公民可以借助互联网络来实施表达政治意愿、参与政治活动、发表政治主张、监督行政管理等参政行为,突破了文化、语言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克服了传统协商民主参与形式的单一性和机械性。通过互联网参与协商,可以突破协商参与规模瓶颈的限制。在传统时代,民主参与的规模一直是限制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互联网,数量庞大的网民可以轻松利用网络参与公共话题讨论,实践直接协商的民主。通过互联网参与协商,还可以很好地突破地域的限制,实现远程协商。这个已经在一些地方有具体实践,例如山东省政协召开网络视频对口协商会,就“发挥山东优势,为海外华人传承儒家文化提供更多支持”主题展开协商交流。协商邀请的部分华人华侨身在日本、阿联酋及我国港澳地区,网络视频为他们在海外与济南会议现场之间架起“空中之桥”,虽然远隔千山万水,却是“面对面”交流。 

  (二)互联网提升了协商主体的平等性 

  互联网公共空间拥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不同意见和观点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供了重要平台,为创建自由、平等和宽容的网络讨论机制提供了条件。在互联网上,参与主体身份和话题均可以自由开放,公民政治参与没有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限制,任何公民只要可以上网就都可以自由参与协商,自由公开地发表言论,不必受政治权威的主导。特别是互联网的匿名,有利于公民讲真话、建诤言。网络上公民参与政治的机会是均等的,网民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的参政机遇、平等的网络权利。在网络协商民主中,没有精英和草根的区分,有的只是观点平等的交流。此外,互联网的普及打破了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公民能够全面及时地获得信息,从而得以平等、主动地与政府互动,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三)互联网增加了协商民主的透明度 

  互联网为提高协商民主公共空间的公开透明度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和科技支撑。通过互联网,公共协商的过程可以全程直播,公共协商的结果可以当场公示。不仅如此,通过互联网,公众还可以全面客观审视整个协商过程,深入了解政策制定的相关依据,关注提出的对策和建议,甚至可以质疑和批评政策制定的前提、程序和理论依据。借助互联网,协商民主公共空间的透明度得到大幅提升,民众能监督和参与公共协商以及公共政策制定全过程,可以有效防止政策制定的暗箱操作。 

  (四)互联网提高了协商民主的效率 

  传统的协商民主具有很强的组织性,需要专门的时间和场所,并且对参与人员的数量和文化水平有一定的资格要求,组织实施起来效率不高。而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协商议政参与对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阻隔,公民能够随时随地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话题的进展,及时发表评论。协商民主强调知情的参与,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在参加协商之前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有关协商主题的信息。互联网具有可累积性、易搜寻等特性,为参与者运用信息技术、花费较少的时间获取丰富的信息创造了条件。此外,互联网的应用还可以减少面对面协商讨论所需要的交通、通信以及民主运行和监督的成本,缩短运转周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协商民主自身所具有的费时较长、效率较低的弊端。 

  三、“互联网+协商民主”存在的不足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互联网与协商民主的结合在展现出新生事物强大生命力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应当加以重视。 

  (一)可能产生群体极端化现象 

  此处所说的群体,是指在网络虚拟社区中规模不等、结构不同并且带有政治参与性的特殊群体。凯斯·桑斯坦认为:“毫无疑问的,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讲到这里,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意见。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因为他们所见不同,最后会各自走向极端,造成分裂的结果,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③实践中,通过互联网参与协商民主的人总是偏向寻找与志同道合的人交流,持有相同观点的人聚集成一个讨论圈,讨论圈内部的交流会进一步同化本来相近的看法,排挤相异的观点。然后在集体心理引导下,个人的才智、个性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据了上风。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讨论圈的势力范围就会自然膨胀,导致相异的观点被压抑,使彼此认同的人形成极端化的团体。当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讨论、协商公共事务时,如果存在意见领袖,网民意见在其影响下会更趋向于统一。网民如果长期接触这些极端的观点,长此以往,网民会放弃自己原有的立场,逐渐认同和相信这些极端的观点。而一些原来没有既定立场的网民,更容易受这些极端观点的影响,最终走向极端立场。 

  (二)参与深度不够 

  协商民主理论内在要求民主的参与有一定的深度,它要求参与的民众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并提出精练的意见。而运用互联网协商具有的一个重大特性就是其同步性,同步性的好处是可以即时互动理解,有效地促进对民意的收集与反馈,但在现实中,这种同步性往往使参与者未能提出深思熟虑的意见,而使得网上协商沦为单纯的民意收集。相反,参与的非同步性则有助于审慎的思考,有助于提高参与的质量和民主的深度。在实践中,如何把网上参与的同步性与非同步性结合起来,以提高民主的深度,是我们在探索践行协商民主模式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影响弱势群体发声 

  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公民都要参与协商的过程,但是由于面对面的参与协商成本高、耗时长,参与讨论的必定只能是少数人,因此会造成一定的排他性。互联网的介入虽然可以使其在这方面得到改善,但又产生了另一方面的排他性问题,即由“数字鸿沟”造成的排他性问题。“数字鸿沟”指的是不同的国家、地区、企业和人群之间由于对信息、网络技术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造成了“信息落差”,成为了“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④显然,要能在网络上进行讨论、协商,必须要以拥有或占有网络资源、具备上网技能为前提。这势必将那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利益相关者排除在外。客观来说,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够有效运用互联网参与协商,这部分人最有可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他们的利益却更需要保护。“数字鸿沟”使他们的声音无法在互联网协商民主中得以表达,从而容易被讨论者和决策者忽视,进而会加剧他们的弱势地位。 

  (四)可能出现非理性协商 

  任何个人或群体都可以通过网络自由传播政治观点,表达政治立场。在大数据时代背景和自由宽松的网络话语环境中,信息来源的多中心与信息内容的多样化容易使公众失去理性判断能力,在盲目屈从的舆论大潮中将网络协商陷入少数人的民主,从而与协商民主理性、公正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面对网络海量信息无处不在的狂轰滥炸,大多数网民缺乏驾驭信息风暴和进行独立判断的能力,甚至根本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和消化海量信息。在对话协商中,表面上参与者好像拥有无数信息知识,而实际上可能茫然不知所措,甚至在人云亦云中失去理性,将原本理性的讨论变成某种情绪的宣泄,产生语言的暴力,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极权,甚至出现网络暴民和网络愤青。作为互动式的交流平台和畅通的沟通渠道,互联网唤醒了公众政治表达的权利意识,使匿名政治参与成为现实,但同时也割裂了政治表达与公共责任及行为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网上的讨论者往往匿名,对他们的身份很难追溯,他们可能提出一些不负责任的主张和建议,甚至发出一些严重违背事实的言论。 

  四、推进“互联网+协商民主”发展的思考 

  “互联网+协商民主”作为一个新事物,实践的尝试不多,但是长远发展势不可挡。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积极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 

  ()完善法律体系,推进“互联网+协商民主”的法制化 

  法律是民主的保障。“互联网+协商民主”必须与互联网法治建设相向而行、互相促进。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始于上世纪末,现行的法规在内容的全面性、效用的权威性等方面均存在不足,有必要出台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健全的专门针对互联网行为的法律规范。在互联网传播平台上,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不确定和政治表达行为责任的难以追溯,构成网络法律法规实施的主要挑战。加强互联网法治建设可以将互联网协商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限定在可控的范围,引导到理性的轨道。在制定互联网法律法规时,既要关注参与主体的权利保障,保证民主协商中的网络资源平等分配,切实有效地维护网民的话语权;又要关注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监管,有效规制网络匿名权利的滥用,推动民主协商合法、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机制,推进“互联网+协商民主”的制度化 

  “互联网+协商民主”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构建完善的“互联网+协商民主”制度。首先,要构建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其次,要将“互联网+协商民主”的具体规则明确化,比如明确议题的甄选、协商的具体程序、共识的达成及事后的监管等规则,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在参与机制的设计中,要建立定期协商制度,将互联网民主作为常态性运作机制纳入公共决策的必要程序,从主题选择、具体讨论步骤到共识的达成均形成规范的制度规则,实现公众参与“互联网+协商民主”的常态化与程序化。为消除群体极端化风险,要建立“互联网+协商民主”调控机制,实时监控并纠正讨论方向,确保协商健康有序。 

  (三)消除数字鸿沟,推进“互联网+协商民主”的公平化 

  我国网民数量虽然多且增长快,但由于全国人口基数大,网民实际占总人口的比重还不到50%,并且分布地域不平衡,发达地区网络发达,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因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的制约,网络得不到普及和推广,从而被动地被排除在互联网协商之外。应积极制定互联网产业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加大投资力度,推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加快社会的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扩大落后、偏远地区的网络覆盖面。开展互联网培训,普及网络信息知识,推进网络普及工程,对信息弱势群体采取扶持政策,提高信息贫困者吸收和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为“互联网+协商民主”提供技术支持和奠定坚实基础。 

  (四)培育责任意识,推进“互联网+协商民主”的理性化 

  高素质的网民担当互联网协商民主的主体,才能提升协商民主的质量,引发较为深层次的协商讨论,作出科学合理的公共决策。因此,首要的是提升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与政治责任感。在开放虚拟的网络公共空间中,要积极引导公民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杜绝虚假、欺骗信息的生产与传递,保证网络话语的真实性和互动信息的可信度,规范互联网民主运行秩序,进而达成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协商结果。其次是提升公民理性思维能力。积极引导人民围绕公共利益,对海量网络信息进行客观分析与判断并展开理性思辨,培育人民政治理性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使人民在参与互联网协商时依靠自己的逻辑判断来认识网络上的各种社会现象,指导自己的互联网协商行为,不盲从、不冲动,不为他人的情绪所感染,不为大多数人的情绪化言论所左右,冷静分析,独立思考,客观判断。防止群体极端化、宗派化等集体无理性行为的发生,确保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讨论的结果。 

    

    

  (作者系株洲市政协主席)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②《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文件) 

  ③〔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④纪秋发,《中国数字鸿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