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湖南政协门户网站!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地方政协制度建设研究 ——以湖南为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6-12-16 来源:省政协研究室课题组

   人民政协制度是指政协组织内各种行为规范的准则,是以宪法和政协章程等上位法为依据,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原则,以团结和民主为主题,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内容,为做好政协工作、履行好政协职能、发挥好政协作用而形成的一整套规章制度体系,涵盖了组织建设、履行职能、加强委员服务管理、调研视察等方方面面的制度。人民政协事业60多年发展实践证明,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民政协制度的建设史。健全完善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关系到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和人民政协作用的发挥。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强政协制度建设,将人民政协制度建设摆在了更为突出的位置。近年来,湖南省政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扎实推动人民政协工作,特别是在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

  基于此,我们选择将地方政协制度建设研究——以湖南为例作为研究课题。本文通过认真梳理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历程,总结政协制度建设经验,介绍我省加强政协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分析我省加强政协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全国各地有益做法,提出加强地方政协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历程及经验 

  人民政协自诞生之日起,就重视加强制度建设。经过60多年的探索实践,人民政协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政协工作逐步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一)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进程 

  从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历程来看,大致有三个重要阶段: 

  1.建国初期,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处于奠基阶段。人民政协在这一时期内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历史性文件,完成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使命,同时,建立了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这一时期,人民政协制度建设主要是就人民政协及其工作的大政方针作出原则规定。194910月召开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形成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为逐步建立人民政协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奠定了基础。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人大职权,但仍然作为我国的重要政治组织保留下来,195412月,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以后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和政协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打下了良好基础。 

  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八大,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全面推进。这一时期,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快速推进、全面发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政协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一方面,宪法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1982年,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被写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团结和统一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这为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证。1993年宪法修改又对人民政协的表述也作出重要修改,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进一步为人民政协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另一方面,《政协章程》不断修订完善,明确了政协工作总体框架和重要原则。1982年,政协章程进行了修改完善,重新界定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涵,指出人民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1994年全国政协对《政协章程》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政协履职,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经常化、制度化建设实现了重大发展。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亲自指导了人民政协章程的修改,明确提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明确提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及地方委员会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与此同时,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19891月,全国政协根据我国《宪法》和《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十三大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制定出台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目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等进行了明确。《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政协履职的专门文件,对于规范政协工作,推动政协制度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5年,中共中央转发《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进入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新阶段。中共中央在2006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以专门文件的形式对政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对规范和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起到重要作用,标志着人民政协制度化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各级政协组织还不断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运行、经常性工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并推动各级政协组织有序、高效的开展履职活动。 

  3.中共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这一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和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逐步成为中共的政治自觉。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和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中起到更重要作用。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强调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再次强调: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对人民政协制度建设作了新部署,提出更高要求。2015年,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两个重要制度文件,为人民政协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为人民政协组织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政协组织自身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推动政协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 

  (二)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通过梳理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历程,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经验: 

  1. 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原则,是人民政协科学开展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政协制度建设的基本前提。将党的重要指导思想贯穿政协制度建设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重要政治准则,遵循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前进方向,是确保政协制度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和发展的可靠政治保障。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坚持政协章程是加强政协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章程开篇就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从根本上确立了制度建设必须以章程为依据,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 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要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明确要求: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政协工作不能偏离政协的性质定位,政协制度建设也必须围绕政协性质定位展开。一是紧扣团结民主的主题。围绕巩固维护好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政协参与群体在政协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制度建设。在尊重多样性中保持协同性,扩大包容性中增强凝聚力,实现好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二是把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的基本含义。通过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增进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和理论体系的认同。团结联系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问题以及有关统一战线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协调整合其他成员和各自联系群众内部利益关系的重要作用,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和谐有序。三是彰显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为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积极推动人民政协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3. 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要始终坚持整体性目标。政协工作内容丰富、内在联系紧密,政协履职活动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这就要求政协在制度建设中,树立系统思维和整体理念,注重各层次、各环节、各方面制度的关联,增强政协总体制度与具体实施制度之间、政协履行职能制度与开展经常性工作制度之间、政协履职工作制度与自身建设制度之间以及政协内部制度与外部联系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协同性,重点推进政协相关工作制度与党政运行规则的衔接配套,推动党委、政府、政协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努力为提高政协制度执行效果创造有利条件。 

  4. 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要始终坚持创新发展的思维。人民政协事业是不断探索发展的崭新事业,人民政协制度建设是随着政协事业不断发展而逐步推进的。在发扬传统中创新,是政协事业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政协制度建设的必然趋势。加强政协制度建设,必须把握政协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性、过程渐进性、目标适应性等特点,使其在不断适应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中不断完善;必须始终坚持以丰富的实践为基础,把准时代脉搏,增强创新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总结提炼和积极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使其符合时代需求,更好保障政协履行职能,提高工作水平和实效。 

  二、湖南加强政协制度建设的做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湖南高度重视加强政协制度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全国政协、湖南省委的要求,作了许多积极探索,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湖南把加强政协制度建设作为一项打基础、管根本的重要工作来抓,着力构建务实完备、科学管用的制度体系。目前,我省政协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做到各项履职活动有制可依,各项日常工作有章可循,各项服务管理规范有序。 

  (一)湖南加强政协制度建设的做法 

  1.推进政协履职的三化建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实现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推进政协履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必由之路。政协三化建设的目的,是要解决好政协履职做什么做到什么标准按照什么程序来做这三个问题,使政协工作防止盲目性、避免随意性。在三化建设中,规范和程序要以制度来体现,以制度作保证,规范化、程序化说到底还是制度化。1990, 中共湖南省委转发了《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规定》,对推进我省政协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2010年,中共湖南省委出台了《中共湖南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对湖南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作了规定,在民主政治建设关键环节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对全省政治协商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为顺应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推进我省协商民主制度建设,20141月,中共湖南省委转发了《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规定》吸收了全省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职实践中比较成熟和有效的经验做法,从内容到程序,方法到保障等方面对政协履职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省推进政协履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大举措。比如,在政治协商方面,在协商内容上,增加了关于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协商等内容;在协商形式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七种主要协商形式,并对组织主体和协商主体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在协商程序上,明确了协商年度计划的提出、制定和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协都是责任主体,体现了省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和省政协的主体作用。民主监督方面,对民主评议和委派民主监督小组等组织化民主监督形式作出了操作性的规定,对民主评议的内容、议题的确定、组织实施,民主监督小组的遴选、委派、职责等都作了具体翔实的规定。参政议政方面,对建议案、调查研究、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实践中常用的参政议政形式作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保障机制方面,无论是政治协商还是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对于各项具体工作均提出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工作步骤、时限要求、回复反馈、督查问责等要求,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具体的时限内对省政协或省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报告等作出明确的回复,以便于问效和问责,从而实现了首尾相连的管理目标。可以说,《规定》是我省政协制度建设的集大成者。为切实了解和掌握《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20156月,在省政协领导的带领下,省政协办公厅、专委会、研究室会同省委办公厅,对《规定》落实情况开展了全面督查,起到了较好效果。 

  与此同时,湖南省政协还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双周协商工作办法、协商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办法、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提案制度、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等等,这些制度与《规定》有机结合一起,为政协履职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 

  2.推进政协组织的自身建设。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委员、专委会、界别、机关是政协组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强政协组织的自身建设,制度建设是基础和关键。近年来,我们着力加强政协组织方面的制度建设,为更好发挥党派、委员、专委会、界别、机关在履职中的作用创造了良好条件。一是加强与各党派联系方面的制度建设。近年来,湖南省政协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制定了中共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党组联系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等相关制度,为发挥各民主党派、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履职中的作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充分调动了各党派人士在政协工作中的积极性。二是加强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方面的制度建设。近年来,湖南省政协十分重视委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了《湖南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驻湘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办法(试行)》、《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省政协委员作用和完善例会制度的决定》、《湖南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办法(试行)》,这些制度为加强委员的服务与管理、为委员履职创造了良好条件。三是加强专委会基础性作用方面制度建设。为充分发挥专委会在政协履职中的作用,湖南省政协制定出台了《政协湖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等制度,充分发挥专委会在政协履职中的作用。四是加强界别工作方面的制度建设。2014年,湖南省政协制定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界别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增强界别意识、突出界别特色、彰显界别优势,推进界别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切实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五是加强机关建设方面的制度建设。湖南省政协对近年来已有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形成了科学管理、环环相扣的机关制度体系。比如,出台了《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机关公务员管理规定》、《政协湖南省委员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挂职锻炼干部管理办法》、《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机关效能督查办法》、《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规定》、《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机关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这些制度为规范机关运转起到了很好作用。 

  3.推进政协与党政工作的紧密结合。近年来,湖南出台相关制度,加强与党政部门密切联系和有效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和协调配合,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一是制定协商计划。按照中共中央要求,湖南研究出台了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制定办法,从2014年起,省委将年度协商计划纳入省委工作要点。湖南省政协会同党委政府制定并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促进了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增强了协商的计划性、计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二是为委员知情明政创造好条件,特别是定期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相关部门的领导来省政协通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搭建委员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创造良好平台。三是规范党政领导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建立健全与党政部门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机制。四是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这些举措,为推进政协与党政工作的紧密结合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湖南加强政协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 

  湖南把制度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制度基本涵盖了政协工作的方方面面,基本形成比较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各项工作基本都有规可依,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在履职中取得了比较显著成效。 

  1.有效推进政协三化建设。加强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是解决政协工作模糊性、随意性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确保人民政协工作实效的有力保证。湖南政协切实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制度的建设,明确三项职能的内容、形式、程序,履职才有根本遵循,真正实现以制度协商、遵制度监督、按制度议政,从而提升政治协商程序化水平、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成果转化效果,保障我省人民政协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充分发挥委员和界别作用。围绕委员这一履职主体开展制度建设,规范委员履职行为,为委员履职和委员活动创造空间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探索开展界别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探索通过界别密切联系群众的举措,为界别开展活动提供平台,推动委员加强与本届别群众的联系,确保界别更好的发挥作用。 

  3.积极推动形成共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立足点,也是加强政协制度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我省政协通过加强与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职活动中的制度建设,为推动党委、政府、政协之间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协调统一的工作体系提供制度依据。通过规范化的履职和制度化的工作,提高履职实效,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协工作的认同,增强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认同感,创造良好的履职环境,提升协商民主实效。 

  4.有序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当前,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拓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从而达到一个目标,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协商格局。我省政协作为密切联系广大群众的政协组织,切实发挥政协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的独特优势与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拓展人民政协协商的形式,创新政协经常性工作方式,帮助公民实现有组织、有秩序的政治表达,发挥了重要作用。 

  4.切实增强政协自身建设实效。建立健全政协自身建设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协各个环节的工作,强化对政协日常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力度,提高了政协组织凝聚力,增强了政协事业活力,提高了政协履职实效。 

  (三)湖南加强政协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湖南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 

  1.制度体系还需健全。完善人民政协履职制度体系,是人民政协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关于政协制度的文件数量和种类比较多,包括中央文件、政协章程、履职规定以及各种内部的工作条例、办法、规则等,但法律层面除了《宪法》的抽象性、原则性规定外,没有对政协、政协履职等单独立法。同时,有些制度过于原则,过于宽泛,难以落地。虽然多年来政协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但目前仍有一些方面还缺乏制度规定,地方许多政协组织存在工作随意性、盲目性较大,工作不够规范,成效不够明显等问题。地方政协在团结各方面力量、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够。 

  2.制度执行力有待增强。总体上看,目前政协的制度建设仍落后于丰富活跃的工作实践,通过政协理论创新推动政协制度创新的力度还很不够,缺乏超前性的政协制度设计引领政协实践发展,制度建设的主动性还不够,制度建设的研究力度还有待增强。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个别制度由于在制定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周全,制度的协调性、系统性还不够,有些制度过于繁琐,实施成本过高,执行起来大打折扣,制度的效能还没有得到很好体现。民主监督还相对比较薄弱,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与政协章程的要求还有差距。参政议政成果转化力度还不够。 

  3.与外部协同力度有待加强。目前政协系统内部的制度相对齐全,而政协与外部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职工作协同性有待加强。各级政协系统、政协各参与单位之间、跨区域之间的沟通联系还不够,制度资源整合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加强地方政协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政协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对政协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分析当前地方政协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湖南省政协的实践和探索,我们认为,加强新形势下地方政协制度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稳妥推进人民政协法制化进程 

  民主与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大趋势。政协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其法制化进程符合政治文明发展的方向,也是推动自身向前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完善地方政协制度体系的根本遵循。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阶段,人民政协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能游离于法律的体制之外 

  1.将人民政协制度纳入具体的法律规范体系。政协制度法制化,关系政协的法律地位和履职的刚性问题。目前,在宪法序言中对政协只作出描述性的法律界定,对人民政协的构成、职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找准人民政协制度本身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参照对人大制度的规定,以宪法专章、专节或其他的法典的形式从根本上明确政协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政协制度的性质和地位、权利和义务、功能和作用等,使政协制度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推动人民政协履职的实体和程序立法。在国家法制框架下,根据政协履职、制度完善、法制建设的发展需要,适时出台相应的实体和程序法律法规。一方面,提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法律层次,重新研究制订《人民政协组织法》,明确政协的功能定位、组织机构和委员权利义务等。另一方面,探索人民政协程序立法,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法》或《人民政协法》纳入立法程序,明确界定政协各项履职的相关规定,为政协职能活动开展强化法制保障、夯实制度支撑。 

  3.将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纳入立法程序。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被赋予了更加重要的职责。目前,《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对民主协商作出了相关规定。而推动协商民主上升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效力,贯彻于党委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是当前民主法治也是政协制度法制化建设的发展需要。因此,建议适时出台《协商民主程序法》,通过专项法律保障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使协商民主具有法律执行力。 

  4.先协商后决策纳入法制化的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对先协商后决策作出了相关的要求。目前,《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以及各地方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先协商后决策三在前、三在先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属于原则性规定,使得先协商后决策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因此,无论是通过实体立法还是程序立法,建议将先协商后决策纳入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进一步细化程序、明确要求、强化保障。 

  (二)加强政协履职制度具体化建设 

  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党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系列文件,但对政协履职的规定相对来说属于总体性、原则性的,需要具体细则和务实举措确保执行到位。因此,加强地方政协制度建设,推动文件要求、政策举措的具体化、可操作性,是当前推进地方政协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1.加强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建设。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是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政协制度的三化建设,制度化是基础,程序化是途径,规范化是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好这项首要职能,关键要从程序化上着力,推动和保障政治协商全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一是建立知情通报制度,做到明以咨政。健全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联系政协工作、政协主席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各专委会对口联系政府部门和服务各界别委员的联络制度,注重沟通联络,加强情况互通。地方党委、政府、人大要经常性的邀请政协领导或有关常委、委员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约谈,就有关重要决策、重大政策进行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协商的互动性、参与面、知情度。地方政协要主动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重点和工作中心,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和委员知情机制,加强与党委、政府、人大的沟通交流,扩大和提升各党派、界别团体和委员的参与面、积极性。 

  二是建立互动联合机制,做到协以成事。探索实行政协选题与党委、政府出题相结合,创新通过面向委员直接征集课题和面向社会、基层、民众征集课题相结合的方式,使协商议政的主题更加贴近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更加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加服务人民群众发展需要。政协和各专委会在充分征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年度协商计划,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对协商主题、内容、形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协商工作根据计划来开展,克服协商的随意性、盲目性和滞后性问题。 

  三是拓展政治协商渠道,做到商以求同。地方政协在组织好全委会集中协商、常委会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委会对口协商等规定动作传统模式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中央或其他地区的做法,拓展推行双周协商会、提案、座谈会、论证、听证等协商形式使广大协商主体广泛、多层、多渠道参与到政治协商中来,进一步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 

  四是建立跟踪奖惩机制,做到实以问效。设立了解、发现问题的调研程序、确定选题的立项程序、提请或组织讨论的工作程序,推动协商工作各个环节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完善协商活动开展、协商意见处理、协商跟踪督办、协商成果转化落实等机制,进一步提高协商质量和实效。建立健全协商活动开展台账和协商成果采纳反馈档案,做到每次履职活动一个台账、每个委员一本档案,使履职活动流程化操作、痕迹化管理。健全协商工作督促、责任追究、成果报送、反馈跟踪等机制,对协商各方跟踪考核,加快协商成果转化、落实落地。 

  2.提升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政协的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民主监督相对比较薄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与政协章程的要求还有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距离。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依托政协组织的平台、政协制度的完善,不断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 

  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有据。围绕民主监督的知情明政、沟通协调、反馈落实等环节进一步规范监督主客体在各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制度体系。在知情环节,完善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重要事项公示等制度,服务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开展民主监督。在沟通环节,建立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政协对口联系制度、约见委员制度,保持密切联系,使面对面沟通情况、表达看法、交换意见常态化。在运行环节,围绕民主监督目标任务,规范民主监督选题酝酿、沟通协调、组织领导等运行机制,形成整体履职态势。在转化环节,建立健全党政部门吸纳、落实、反馈政协意见、建议和批评的制度,推进监督成果转化成助推发展的政策举措。在每年政协全会期间,对民主监督成果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确保监督有力。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采取委派民主监督小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专项视察等形式,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党纪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方式相结合,建立多方位的横向协调联动监督体系。同时,整合各专委会、各部门和政协委员力量,把委员个人的监督行为上升为政协组织的监督行为,把分散的监督活动上升为集中的监督活动,把零星的、微观的批评意见上升为集成的、宏观的监督建议,解决政协民主监督过程中聚焦分散、力度不够的问题,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确保监督有序。把组织化程度、制度化建设贯穿于民主监督的全过程,使民主监督计划的制定、工作的开展、成果的落实反馈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一是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按照党委的统一领导和要求,由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确定议题,根据民主监督议题的特点,选用相应的民主监督形式,确定监督主体,科学制定监督计划和实施方案,使年度的民主监督工作按照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提高监督的计划性和针对性。二是坚持监督的问题导向。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群众反映的诉求,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民主监督意见,送达有关部门。重要意见可经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建议案,报送党委、政府。三是完善落实反馈机制。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办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不能采纳或一时难以采纳的,要认真负责地作出说明。政协应加强跟踪督办,促进成果转化。 

  进一步强化监督落实,确保监督有效。坚持效果导向,强化监督落实,把助推工作落实和促进问题解决作为民主监督的落脚点。一是保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维护委员合法权益,扩大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依法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为委员开展民主监督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二是完善民主监督激励机制。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纳入党政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进行整改落实的部门单位,对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政协委员,党委、政府、政协联合给予表彰奖励,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的工作导向。探索将接受民主监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检查党政部门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情况。三是明确民主监督责任追究要求。对该办未办或未按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向政协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政协可向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一步提升政协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3.注重参政议政成果转化制度化建设。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参政议政的成效主要体现在成果的转化上,因此,要高度重视参政议政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不断探索参政议政成果转化的规律和特点,使参政议政成果转化工作进入制度化、程序化轨道。 

  一是建立调研献策的资源整合机制。参政议政成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议政课题和调研献策的水平和质量。因此在参政议政议题的确定上,要紧扣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关注社会民生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和党委政府联合确定议题或者党委政府委托开展调研等方式,整合社会各界的资源优势,并发挥政协职能,上接天线、下接地气,使参政议政的成果最大限度的进入党委政府的决策,使政协建言献策落到实处、达成实效。在调研献策的开展上,探索构建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团体的调研活动相结合、与政协专委会组织优势相结合、与学校和科研机构研究课题相结合的综合调研机制,充分发挥政协智力密集、代表广泛、联络多方的优势,选择共同关注的课题开展联合调研。 

  二是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健全参政议政成果形成机制,政协机关及时将委员的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加工整理,形成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言立论成果,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明确参政议政成果报送制度,将参政议政成果及时通过建议案、提案、文件等形式,报送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以便党政机关及时研究、部门认真对接。政协要加强与党政相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了解参政议政成果的传阅、办理、批示、落实等情况,及时掌握进程,主动沟通对接。 

  三是建立参政议政成果办理、跟踪反馈机制。要对参政议政成果办理情况,采取调研、视察、问卷调查、民主评议、民意测评、视察督办等形式,促进参政议政成果更好地向现实成果转化。探索将参政议政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作为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协商的议题,采取召开专题议政会、对口建言会等形式,邀请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相互交流沟通,使参政议政成果更具实效。通过座谈会、通报会、简报等形式,向政协委员反馈落实、办理情况,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进一步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不断强化政协自身制度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推进履职能力建设,努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地方政协自身建设也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着手,适应发展的新形势和任务的新变化,不断加强推进履职能力、服务水平的现代化建设。 

  1.继续深化党派合作。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共同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组织,有着广泛的社会联系,具有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精神,更好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开展经常性工作的运行机制,为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政协活动及履行职能创造更好的环境。一是创造条件、搭建平台让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能够充分发挥自己优势、行使职能。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可适当邀请非政协委员的党派专家、学者参加,不断拓展民主党派参与政协工作的渠道和领域。积极探索与各民主党派联合举办专题论坛、专题研讨会和资政会、议政会等重大参政议政活动的方式方法,认真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使民主党派在政协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建立完善人民政协与各民主党派的联系制度,积极构建政协党组成员联系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政协秘书长联系各民主党派机关驻会负责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各民主党派等多层次的联系制度,进一步规范联合调研、日常联络、信息交换、组织联谊等活动,努力形成调研活动统筹、资源信息共享、咨询论证合力的良好工作机制。三是尊重和保障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的民主权利。要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地位和民主优势,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能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营造民主宽松的合作共事环境,增进团结合作。四是在组织构成上为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作用提供保证。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保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中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在政协机关中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2.更加突出界别特色。界别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政协区别于其他组织最显著的特色,也是政协发挥作用的优势所在。因此,更加突出界别代表性和包容性,充分发挥界别代言献策作用,为政协更好的履职夯实社会基础、凝聚界别合力。一是科学合理调整政协界别。着眼于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对政协的界别设置根据经济社会新格局、新发展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增加经济界、文化界等界别人士的比重,合并、调整存在重叠、交叉的界别,扩大产业工人、农民、农民工等的构成比重,进一步提高政协委员的广泛性、包容性和代表性。二是创新界别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着眼于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针对性的安排界别代表列席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和参与专题协商会议等专项活动,加大界别在政协例会上的发言权,集中反映具有界别专业性和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围绕一些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将工作领域相同、专业相近的委员组织起来,鼓励和引导以集体名义反映社情民意和提案,把委员的个体优势转化为界别的集体优势。开展好经常性界别活动,组织跨界别、多界别活动,体现政协的整体特色。三是健全界别召集人制度和工作制度。改进召集人产生办法,推举责任意识强、有威望和组织能力强的委员担任界别召集人,对召集人实行考核奖励,明确召集人的义务和对界别委员履职评定的话语权。 

  3.进一步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委员是政协履职的主体,委员队伍的能力素质和履职水平影响着政协工作的整体水平。一是健全委员准入退出制度。完善政协委员产生相关制度,争取党委支持,加强与组织部、统战部的密切联系、沟通情况,有序实现政协党组提前介入委员推举工作,在换届时对留任委员更多听取来自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把真正有代表性、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且对政协工作怀有热情的人吸纳到政协队伍中来。量化考核委员履职的内容和经常性工作,出台相关细则,针对委员履职过程中出现的特定情形,建立自动辞去委员职务或委员退出机制,把不合格、履职不尽责的政协委员清退出委员队伍。二是建立委员述职考核制度。探索将委员日常履职情况纳入政协管理范围,对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制定细化、量化、具体化的工作任务,加强绩效考核和督促检查。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联络组织及其它相关部门建立委员履职登记制度,对委员参加会议、视察、调查、培训、小组活动、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等作详细记录和分析。每年年底对委员进行考核,由委员述职或提交履职报告,对照《政协章程》的要求及本级政协的具体规定,结合委员日常表现评出等次,强化委员履行职能的责任感、使命感。三是完善委员联络、服务制度。健全委员联络机构,研究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委员的联络和服务。搭建服务委员履职平台,通过组织各种专题会、举办论坛、开展行风监督、联谊活动等,为委员履职活动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加强委员和政协组织、委员和委员、委员和群众的联系,以集体的力量支持委员个人扩大影响,以委员个人影响力来提高界别的影响力,进而提高整个政协的社会影响力和凝聚力。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经常通报委员的履职情况,让委员所在单位理解支持委员参加履职活动。四是加强履职能力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和引导广大政协委员查实情、讲实话、进诤言、办实事,切实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4.进一步强化专委会基础作用。专委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联系委员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要把专委会联系协调的优势发挥好,一是强化桥梁纽带作用,建立组织、联系、协作机制,加强与委员、委员单位及各党派、各界别、各团体的联系,使专委会成为其参政议政、献计出力的重要场所,成为开展界别活动、联系界别委员、反映界别诉求的平台和渠道。二是强化组织协调作用,完善专委会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政协专委会与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使专委会工作能围绕政协工作重点、切合各界别实际,指导界别和委员履职,将其个体特色转化为整体优势,切实当好政协工作的助手,提高工作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强化服务保障作用,服从政协工作大局,做好对界别和委员的服务工作,为界别和委员知情明政、开展活动优化条件、强化服务。四是强化统筹协调作用,按照专委会的性质、职能,科学合理安排重点工作,发挥专委会特色,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对各市州、县市区政协专委会的指导,强化各专委会之间沟通协作,做到工作互助、资源共享,从而形成推进专委会工作的整体合力。 

  5.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建设。政协机关是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政治机关,是政协工作的中枢机构,起着参谋、服务、协调、保障的重要作用。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能。认真总结政协组织机关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提炼上升为制度性的东西,不断探索完善为政协履行职能的会议、调研、视察、活动组织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机关工作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加强机关组织建设,努力造就一支素质过硬的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着眼于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把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与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配齐配强政协机关工作班子。加大政协机关干部培训教育、挂职锻炼工作力度,着力提升政协机关干部综合素养。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干部交流,增强政协机关干部开阔视野、锻炼能力的机会,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能力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不断发展人民政协事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构建党委政府、社会各界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的工作格局 

  合作与开放是当前发展的重要主题,大团结大联合是人民政协组织的重要特征,地方政协工作也要紧紧围绕团结联合的主题,坚持开放合作的导向,在增强自身内动力的同时,也要借助外助力,建立健全政协内外结合、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使政协履职过程成为党委领导下各机关、组织、团体之间协同互动、紧密配合、运转高效的过程,成为丰富完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思路和方法的重要途径,成为政协议政建言的重要环节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通达渠道。 

  1.建立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密切联系和协同配合制度。如何做到在党委的领导下与其他机关同向联动、同频共振,是开展好政协工作的关键。一是加强和改进党委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党委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于推进地方政协制度的完善、作用的发挥起着重要作用。发挥党委对政协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协履职,指导、推进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各项职能。比如,党委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时要把政协工作作为重要部分。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研究和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是积极推进政协工作与党政运行规则的衔接配套。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纳入各级党委的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政协、政协各专委会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出台实施细则,完善制度框架,对各方面、各环节的履职作出明确的规定,实现政协职能与党委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的有效衔接。三是创新开展与人大的立法协商。围绕共同关注的重大立法问题,充分发挥政协人才荟萃、联系各界的优势,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立法协商和论证听证活动,加强互动研究、协商沟通,使立法工作更加集中民智、体现民情、反映民意。四是加强政协履职保障方面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发挥政协作用、支持政协履职纳入党政工作管理目标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政协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如政协开展工作的经费问题、领导干部的提拔交流问题等,为政协工作人员、委员及其他人员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2.加强与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职活动中的制度建设。在整个制度运转过程中,从党委和政府层面来说,人民政协与执政基础密不可分;从全社会来说,人民政协与国家发展改革稳定紧密相连。中共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政府开展工作既需要政协献计出力,又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而政协在履职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要发挥创造性、增强主动性。在知情明政方面,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分管联系政协工作、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加列席政协重要会议和对口联系协商制度,实行政协领导、办公厅、专委会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委政府相关会议制度,比如探索建立四大家主要领导、秘书长联席会议等,促进双向沟通互动、同向协商成事。在政治协商方面,要在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互动、成果报送、意见办理与反馈等方面不断完善制度,确保协商成效、成果落地。比如,政协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应通过举办座谈会、列席常委会、列席办公会等形式,确保人民政协事前知情并发表意见,充分体现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职能。在民主监督方面,要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比如,对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可通过视察调研、提案、社情民意、委派民主监督小组等形式,将人民政协监督职能具体化。又如,委派民主监督小组离不开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组织化、常态化的制度建设。在参政议政方面,要主动就政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和重视,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使参政议政工作始终与党委工作同频共振;加强同政府的联系沟通,主动就政府关心和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各种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在日常工作方面,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在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就有效开展提案、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宣传、文史等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协作机制。 

  3.建立政协系统跨区域、各层级的交流合作机制。政协要自觉围绕团结联合主题,充分履行职能、主动谋划工作,把社会各界的人士团结好,把各系统、各阶层的力量凝聚好,把各区域、各层级的资源协调好,共同致力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一是注重加强政协系统跨区域的横向交流联系。人民政协位置超脱,视野宽阔,较少受到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局限,发挥各地区政协地位超脱、联系广泛的特点,可以排除干扰、站在全局的角度,探索推进政协系统跨区域沟通、合作,围绕普遍关注、共同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跨区域合作、横向协作,助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连片集中发展。二是注重发挥政协系统内部各层级的纵向联动效应。重点发挥各级政协履职的积极性,针对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民主评议、监督等工作,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动政协履职为民上下贯通、一竿子到底。三是注重加强对基层政协工作的联系指导。探索出台关于加强与基层政协工作联系的意见,明确政协班子成员联系基层政协工作,加强对所联点政协工作的指导。召开各级政协座谈会、培训会,加强政协系统工作人员、委员的履职培训,提高人民政协工作整体水平。 

  4.凝聚社会各方面参与政协履职建设的强大合力。人民政协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为民代言的政治组织,凝心聚力、履职为民是人民政协的价值追求。因此,地方政协要加强在团结各方面力量、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拓展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渠道、扩大社会参与面、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基层、群众、社会各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投身社会主义事业和共襄改革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创造力。一是重视政协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的制度建设。政协委员来源于民、立足于民,建立非委员的界别群众有序参与政协工作制度,组织社会层面的行业精英、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参加界别视察、调研、咨询等活动,邀请群众代表列席或旁听政协会议,进一步强化社会民众、界别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二是搭建与人民群众对话、交流的平台。探索通过界别论坛、委员论坛、委员问政等形式,建立各界别、委员与所代表的群众联系对话的常态机制。通过组织委员、机关干部进社区、与社区结对帮扶、设立基层社情民意联络点等措施,及时收集基层群众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创新通过互联网拓展政协工作渠道。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网络成为公共话题和民意表达的新空间。因此,政协工作要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依托互联网、新媒体拓展政治协商渠道、强化民主监督合力、延伸参政议政广度。比如探索推行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扩宽协商渠道。创新通过网络、新媒体等的作用,建立政协各履职主体与公民、网民互动交流机制。充分利用网络等倾听群众诉求、征求民众意见,征集社情民意、提案线索和协商议题等,公布相关议题、经典提案让网民朋友参与点评、监督等,进一步拓宽听取和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四是推进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完善基层组织联系群众制度,可以试行建立政协派出机构,成立乡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处),在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村(社区)政协工作联络员队伍,邀请基层群众代表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与群众进行协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扩大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基层民主协商的有序化、常态化。